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3612号之一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月浦二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279845579W。
法定代表人:林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林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铭诚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50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2L4K74N。
法定代表人:林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铭诚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