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坝组。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芳,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