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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方锦红、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29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方锦红、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方锦红;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1号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系被告方某的丈夫。

被告: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鹊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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