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31知民初27号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街****-1。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升,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星美影吧,住,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唐城国际商业街华府****/div>经营者:张立,该影吧经营者。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喀什市星美影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