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32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仁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仁义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