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30号王桃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受移送执行王桃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36000元一案。
执行内容为执行王桃龙罚金36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桃龙向本院交纳罚金36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因此,本案罚金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中王桃龙罚金部分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