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88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1849072。
被告:德安县勤奋五金建材商贸行,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宝塔**鑫苑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8EGWU9Q。
法定代表人:余奋。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安县勤奋五金建材商贸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