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巍巍,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纲,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连美玲,河南大正永衡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巍巍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李巍巍同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巍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