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210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叶婷婷,女,1990年8月26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被执行人:金牛区天一马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南二街**。
经营者:叶婷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牛区天一马电器经营部、叶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婷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叶婷婷异议称,请求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销售的小风扇主观上无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订购的小风扇总量较小,没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申请执行人提起巨额侵权赔偿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且本案未进行专利侵权鉴定,侵权人应当为迷你小风扇的生产厂家。
本院查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天一马电器经营部、叶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川01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判令金牛区天一马电器经营部停止销售侵害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受理了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川01执2362号。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中,叶婷婷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系针对执行依据(2019)川01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错误,叶婷婷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其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婷婷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