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55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影,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谢影之配偶),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长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影、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同年11月10日,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