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06号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瑞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黄赛元。
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