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2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吴衣斯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79374XK,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太古广场****219)。
法定代表人:吴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吴衣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当场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吴衣斯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