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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9644号
案件名称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9644号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62226Y),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C7W3A89),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岗下村村委会边上套房iv> 经营者:刘世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雷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以下简称璀璨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川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被告璀璨工艺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璀璨工艺品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1945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识的侵权产品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璀璨工艺品厂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时间不少于15日,内容由法院审定;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444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第13194532号“”系经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应当受法律保护;

原告系涉案商标的专利权人,有权就涉案商标被侵权的行为维权。

第13194532号“”商标的原商标权人为陈映民,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受让该商标。

该商标于2013年9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28日获得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核定类别为第20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垫褥(亚麻制品除外)、枕头、垫枕、磁疗枕、羽绒枕头、非医用气褥垫、家具、野营睡袋、床垫、软垫等商品上。

二、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品牌的乳胶枕头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店铺上销售“”品牌的乳胶枕头,已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被告店铺的产品,已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固定。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1、被告在其店铺上展示的产品图故意不使用带有清晰商标的图片对外展示商品,仅在商品的介绍视频中使用“”商标进行宣传,而侵权产品实际使用的商标即为“”,意图逃避权利人的维权,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在“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店铺上销售侵权产品时,故意不使用带有清晰商标的图片对外展示商品,仅在商品的介绍视频中使用“”商标进行宣传,而侵权产品实际使用的商标即为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由此可证明,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相关商标的合法权益而其自身未得到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意图逃避权利人的维权,采取不使用带有清晰商标的图片对外展示商品,仅在商品的介绍视频中使用“”商标的方式,在1688平台销售侵权产品,侵权的主观恶意及其明显。

2、被告的销售平台与原告相同,且销量大,销售途径多样,已经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侵权行为性质恶劣。

被告销售平台与原告相同,且其在1688平台上的经营时间已长达5年,侵权时间久,销量巨大,月销量已达到2730个,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经营。

且被告在其店铺首页通过微商加盟等其他方式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方式多样,侵权行为性质及其恶劣。

被告生产的产品定价低廉,质量劣质,致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生产的,误以为原告产品的质量下降,给原告商誉及商标权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被告璀璨工艺品辩称:一、被告不是生产商,只是销售商,故原告要求停止生产没有事实依据;

二、平台销售数据中含大量刷单数据;

三、被告璀璨工艺品仅存在销售行为,无生产行为,原告要求停止生产没有事实依据。

四、商标权不属于人身权,原告要求发布致歉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映民系第13194532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的垫褥(亚麻制品除外)、枕头、垫枕、磁疗枕、羽绒枕头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

2016年6月25日,陈映民与川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陈映民将第13194532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川雷公司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使用并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再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川雷公司有权就该商标被侵权行为以其自身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

之后,川雷公司将第13194532号注册商标再许可给广州市护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温特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使用,同时也对外销售“”品牌乳胶枕。

璀璨工艺品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5月11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艺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加工。

2020年3月30日,陈映民的委托代理人邹梦瑶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邹梦瑶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启动浏览器,登录阿里巴巴网,搜索“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并进入页面,页面显示为璀璨工艺品所开设的网店内一款名称为“厂家直销泰国V牌成人乳胶枕乳胶枕头泰国天然颗粒按摩枕护颈枕”的商品,售价30.40-36元不等,30天内2730个成交。

邹梦瑶选择其中一款“V牌狼牙枕芯”点击“立即订购”,点击“提交订单”并“确认付款”,最终形成一笔订单号为917874435757451050的订单。

上述操作过程由邹梦瑶截图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公证人员随后打印该文档。

2020年4月15日,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4910号公证书。

2020年4月2日,邹梦瑶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公寓大门口右侧丰巢智能柜前接收一份快递包裹(包裹快递信息运单号为557001830060781),邹梦瑶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员现场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

其后,公证员使用公证处封条密封上述物品并将封存的物品交申请人收执。

2020年4月15日,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4911号公证书。

2020年4月2日,邹梦瑶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启动浏览器,打开“www.1688.com”,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陆,点击“我的阿里”项下的“已买到货品”,查看订单号为917874435757451050项下的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显示该订单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公寓丰巢智能柜,发货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为557001830060781。

上述操作过程由邹梦瑶截图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公证人员随后打印该文档。

2020年4月15日,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4912号公证书。

2020年10月22日,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燕梅向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经认证,前述公证取证的商品链接显示该商品售价38-45元不等,30天内100+个成交,公证书显示最早评价时间为2019年6月。

当庭查看(2020)粤广南粤第4911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枕头及手提袋各一个、快递详情单一张。

枕头外包装正背面均标注“”标识。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公证书及公证书发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因真实性无法核实或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川雷公司经第1319453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陈映民的授权,可以就该商标被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川雷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第13194532号“”注册商标经合法注册并在法律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枕头,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枕头属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袋等明显位置使用的“”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外观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璀璨工艺品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川雷公司诉称璀璨工艺品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依据的是璀璨工艺品在阿里巴巴网站对外公布的信息显示其具备生产能力,但该信息由璀璨工艺品自行发布,证据效力较低,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璀璨工艺品登记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生产,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璀璨工艺品实际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本院对川雷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不予支持。

川雷公司要求璀璨工艺品在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因其未能举证证明璀璨工艺品的行为已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川雷公司主张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璀璨工艺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量,其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利润亦属于单方估算,故其要求依照璀璨工艺品获利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不足。

由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均无法查明,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璀璨工艺品赔偿川雷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000元:1、璀璨工艺品厂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2、璀璨工艺品网店显示侵权产品于2020年3月的月销售量为2730个,2020年10月的月销售量为100+个,售价30-45元不等,具有一定的数量;

3、川雷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用、购买产品费用及差旅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131945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平阳县璀璨工艺品厂负担1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乐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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