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855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宇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谢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宇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2020年9月30日,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