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510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郑楼镇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郑楼镇建设路**用代码:91330326677228154W。
责任人:冯纯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郑楼镇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