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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62号
案件名称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2号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启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div>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江苏简文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晟钦,江苏简文律师所律师。

被告: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李丰,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现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请后应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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