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2号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启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div>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江苏简文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晟钦,江苏简文律师所律师。
被告: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李丰,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现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请后应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