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1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冠谊,女,199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鹏,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冠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冠谊受雇佣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三街11号3楼某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皮带并按月领取工资。
2020年6月29日,公安人员根据证人徐某的举报,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林冠谊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手袋718个,“GUCCI”皮带85条,“CHANEL”手袋102个,“YSL”手袋37个,“LV”手袋80个等涉案物品,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扣押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93600元。
截至2020年6月29日,涉案“GUCCI”、“CHANEL”、“YSL”、“LV”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手提袋、手袋、皮带等。
认为被告人林冠谊具有从犯、犯罪未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冠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冠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冠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较大但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冠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结合全案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冠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