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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美佳宜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522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美佳宜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美佳宜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美佳宜超市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王银英,住湖南省桃江县×××××××××××民组。

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美佳宜超市店(以下简称美佳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美宜佳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美佳宜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美佳宜店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美宜佳”文字近似的字号,并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且变更后的字号不得与“美宜佳”文字相同或近似;

3.美佳宜店赔偿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原审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审案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审判决并未就美佳宜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审查,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东莞市糖烟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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