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经开区快乐购超市南区花园店。
经营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道文跃西路。
经营者:郑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快乐购超市南区花园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快乐购超市南区花园店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快乐购超市南区花园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经开区快乐购超市南区花园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快乐购超市南区花园店负担。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