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726号原告:上海醉美官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87222183G,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韦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海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0U1T7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友北路**梅村五洲国际广场1098-1101。
法定代表人:赵海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方香九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TDFW27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深港都会广场13-211(1)(2)(3)。
法定代表人:丁永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蟹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XYMT25U,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盛丰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同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醉美官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海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方香九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蟹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