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10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无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鲁芳旭。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无相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