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390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宝泰时尚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孔令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宝泰时尚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宝泰时尚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宝泰时尚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