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806号原告:义乌市华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魏成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霞,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经理。
原告义乌市华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华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华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