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53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工业区。
经营者:陈哲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美飞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张镜涛。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美飞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腕戴式电风扇(小型)”、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