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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南山区利斯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731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南山区利斯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南山区利斯卡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73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利斯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服装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XXXX7F。

经营者:江艮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利斯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800元,余款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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