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153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3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榆树市365生活馆****南侧。

经营者:曹玉军。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025元退还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