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00号 原告:贝尔纳马格雷(BERNARDMAGREZ),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贝尔纳马格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金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明发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74037467E。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贝尔纳马格雷与被告漳州市金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贝尔纳马格雷于2020年11月19日以“准备与漳州市金尊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贝尔纳马格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贝尔纳马格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贝尔纳马格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贝尔纳马格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