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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执125号
案件名称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淮安市土木专家咨询中心综合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9)苏08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

因被执行人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

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有银行存款26648.21元。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范文明主动履行10000元。

3、2020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淮安市金鑫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文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通过本次执行,执行到位36648.2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1000元,实际拨付申请执行人32348.21元,未执行标的37651.7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

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苏08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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