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2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好易多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东埔村东埔**-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5MA2XU1L94T。
经营者:郑建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好易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林德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