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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2621号
案件名称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91民初2621号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红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尧,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总经理。

被告: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迪慧,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第12079220号“”和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

2.被告重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被告广东公司就该100万元中的10万元与被告重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持有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第12079220号、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其中,第1207922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

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为“金融服务、电子结算(金融)、票据交换(金融)”,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止。

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身蕴含了较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声誉。

二、原告曾将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给被告重庆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使用费用为每年200万元,并约定协议到期后双方不续约合同终止,但被告重庆公司并未依约支付许可费用,且在许可合同到期后,仍在其经营场所、网页、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宣传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被告重庆公司的上述行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二被告均为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企业,广东公司在金融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与重庆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完全一致,故广东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源于重庆公司的授意,并且重庆公司为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微信公众号、网站的实际经营者,重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广东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图片及经营信息,因此广东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基于与重庆公司的合意而实施的,故重庆公司应就广东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与规模较大。

被告重庆公司、广东公司共同辩称,一、两被告未使用涉案商标,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两被告是独立的主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原告使用涉案商标的具体业务为银行业的电子结算,针对银行及消费者,即商标的受众为银行,而两被告的具体经营类别为地产类的支付,针对的是地产类投资公司而非银行,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讼争事实均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第1207922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代表人为深圳公司,共有商标所有人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典当、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募集慈善基金,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

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2012年8月16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深圳公司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8年8月20日,后经两次续展至2028年8月20日。

2.2013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由事业法人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由事业法人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第1207922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公司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3.2014年4月,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服务项目为金融服务、票据交换(金融)、电子结算(金融),有效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止;

2017年7月,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再次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服务项目为金融服务、票据交换(金融)、电子结算(金融),有效期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

4.2019年6月18日,深圳市商标协会出具2019深商协时间戳取证字第313号《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该取证报告显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主办的官方网站(××/)的网页左上方均有的标识和字样,其中“关于我们”项下的“中心简介”一栏显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13家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专业跨行支付清算服务机构,2014年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更名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荣誉”一栏显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多项荣誉,包括:1997年荣获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全国清算中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9年荣获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0年、2011年荣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工作考核优秀单位称号,荣获深圳市委、市政府2006年-2009年、2009年-2011年深圳市先进企业(单位)称号,2014年荣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评定,2015年度深圳市政府颁发的“深圳市金融创新”二等奖,“深圳金融结算系统”项目荣获深圳市政府颁发的2013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一等奖,“深圳自助缴税系统”项目荣获深圳市政府颁发的2015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二等奖、荣获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三等奖,“深港电子支票票据联合结算”项目荣获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举办的评选项目“2017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将”二等奖,2018年入围《深圳商报》“2018深圳金融名片”评选,获得“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称号。

2019年6月19日,深圳市商标协会出具2019深商协时间戳取证字第316号《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该取证报告显示:多家媒体对深圳公司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的相关活动、项目及所获荣誉进行了报道,其中,2016年12月15日,人民网刊登的《福州市人民政府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一文中在介绍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结算系统”项目用到的相关图示中有用到标识,2017年11月9日“移动支付网”刊登的《金博会圆满落幕,深圳结算中心创新产品引人瞩目》一文中的现场照片显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的展区使用了标识。

5.2019年1月17日,深圳市商标协会出具2019深商协时间戳取证字第21号《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该取证报告显示:名为“联合金融控股集团”的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被告重庆公司,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与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重庆联合黄金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关的文章,其中,发表于2014年12月11日的名为《集团旗下重庆联合黄金迎圣诞“施华洛世奇”全国首发》一文的底部有“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创新金融先行者官方网站:××请点击文章上方“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或扫描二维码关注”的标识和字样。

2019年4月22日,深圳市商标协会出具2019深商协时间戳取证字第198号《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该取证报告显示:网址为××/的网站的首页显示“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其中“旗下企业”项下包括“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省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图文标签,点开“广东省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文字内容为对“广东省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易贷”的介绍,具体内容为“联合易贷(××)是由深圳市联合易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融资信息中介服务,注册资金2000万元。

平台与合作机构达成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安全稳定的互联网平台实现跨区域资源配置的匹配与撮合,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新渠道,是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优质资产端服务的创新型投资理财平台。

”所配照片显示“广东省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前台的墙壁上有标识及“中國聯合金融控股集團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字样;

点开“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文字内容为对“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介绍,具体内容为“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深圳联合金融集团于2011年发起成立,是深圳联合金融集团布局西南的地区总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重庆市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重庆联合金融在金融服务领域取得了突破性成绩,目前已成为中国领先的金融服务运营商和金融服务基地投资开发商。

重庆联合金融业务主要涉及项目投资、信用担保、小额贷款、黄金投资、金融资产交易、票据贴现、资产转让、金融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地产开发、城市更新、商业运营等多元领域。

”所配照片显示“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外墙有“联合金融集团”字样及标识。

原告述称,网址为××/的网站没有备案,“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被告未就此提出相反证据。

6.2011年1月25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渝金文〔2011〕4号文件《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支持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来渝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载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此次申请来渝设立分支机构,是其全国战略布局的考量,拟将服务西部地区的总部设在重庆,经与市工商局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充分协商沟通,建议名称分别定为:深圳联合金融(重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重庆联合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5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渝金文〔2011〕4号文件《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支持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来渝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载明,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渝金〔2011〕15号文件《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载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深圳联合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你公司在渝设立深圳联合金融(重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重庆联合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5日,深圳联合金融(重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

2013年5月8日,深圳联合金融(重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获准更名为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7.原告深圳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深圳联合金融(重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所持有的注册商标1201912(类别36)许可乙方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3月25日起生效,如未出现提前终止事项,至2016年3月24日终止,乙方每年支付甲方品牌使用费、服务费每年人民币200万元。

8.2018年12月26日,原告深圳公司与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张新河律师团队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第一期律师代理费为47000元,2019年1月4日,该律师事务所向原告深圳公司出具价税合计47000元的发票一张。

9.2019年7月4日,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第12079220号注册商标和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是我司与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共有商标,现针对市场上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我司做如下声明:1、授权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自对侵害第12079220号商标、第120191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维权;

2、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因实施针对上述商标的维权行为,由其承担全部的维权支出并享有全部的维权收益。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能否单独起诉;

二、二被告是否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如构成侵权,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一、原告能否单独起诉案涉第12079220号“”和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均系原告深圳公司与案外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的共有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商标的共有人,已经明确授权另一共有人即本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并明确表示由原告自己承担维权支出及享有维权收益,故原告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二、二被告是否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被告重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办公楼外墙上使用的标识以及在其运营的“联合金融控股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金融服务时使用的“”与案涉第12079220号“”和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的图形构图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构成“近似商标”;

因被告重庆公司所从事的“投资、信用担保、小额贷款、黄金投资、金融资产交易、票据贴现、资产转让、金融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类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被告重庆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成立系因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申请,但是据其和原告深圳公司签订有偿使用案涉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重庆公司并非免费使用案涉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终止,被告重庆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得了案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故其案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广东公司经营场所前台的墙壁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第12079220号“”注册商标经比对完全一致,构成相同商标,与案涉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在图形构图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相似,构成“近似商标”;

因被告广东公司从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融资信息中介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类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被告广东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得了案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系关联公司,网址为××/的网站没有备案,该网站首页显示的“中国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该网址系被告重庆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介,在其未就此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重庆公司系该网址的运营主体,被告重庆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展示了被告广东公司的案涉侵权行为,与被告广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两被告是独立的主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本院不予采信。

三、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二被告的案涉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原告与被告重庆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虽约定了商标使用许可费,但被告重庆公司辩称该许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许可合同实际履行及实际许可使用费的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重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广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被告重庆公司就该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079220号“”和第12019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被告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由被告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1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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