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41号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马庄村(陇海路绕城高速东出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娜,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小时候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村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维,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力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村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维,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小时候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力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其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浙江力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小时候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共计10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