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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89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森宁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89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森宁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夏骄阳。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森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日收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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