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55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嘉汇宝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以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美,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齐鲁宝岛眼镜店,投资人郑小英,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
被告:郑小英,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嘉汇宝华眼镜有限公司、济南齐鲁宝岛眼镜店、郑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