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3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
法定代表人:张启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
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