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2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鑫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杉坑内环路。
经营者:吴龙梅。
被告:吴龙梅,女,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鑫百货商店、吴龙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向其退还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