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大街**。
法定代表人:DavidWeinberg。
被执行人: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院**楼**北京火龙果快捷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林铭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 法定代表人:林铭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金舒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罗山后林 法定代表人:吴振怀。
申请执行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与被执行人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金舒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258号,标的额为27464351.0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4864元。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0年11月12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剩余案款700000元,因本案执行费已经在(2019)鲁02执258号案件中扣缴,所以案款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