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22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韩雪玲。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雪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