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好宜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城区****侧。
法定代表人:沈某1。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好宜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