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42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商城广同汽车用品商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广同汽车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