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08号原告:詹江河,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璐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亚。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枣庄璐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詹江河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江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江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