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61号原告:麦浩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少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闫少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麦浩成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浩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