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2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德镇步行街**。
经营者:金上焕,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宏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