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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一针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23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一针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一针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37号原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杨赛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郭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达,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添雄,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一针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一针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ZL*************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第45958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ZL**************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故原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丧失权利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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