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097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峰御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商铺。
经营者:林丽娴。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峰御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525元。
审 判 长 吴培球审 判 员 陈翔青审 判 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