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8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元祥光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麻布新村别墅区**法定代表人:赖秀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佳仪糖果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序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上南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黄贵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龙翔山庄**。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元祥光泰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佳仪糖果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上南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弹射玩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10月**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