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77号原告:富顺县益丰调味品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骑龙镇金盘村**。
法定代表人:陈义彬,该厂厂长。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如意干调经营部(经营者蔡丽平),住所地:宜昌市三峡物流园**。
原告富顺县益丰调味品厂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如意干调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富顺县益丰调味品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后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益丰调味品厂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益丰调味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顺县益丰调味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