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08号之二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同尊,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堂,该公司法律工作室主任。
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黄城。
经营者:杜凤娟,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姜宝敬,男,199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鲁0692民初7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