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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643号
案件名称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李运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643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华,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系李运华之女。

委托代理人冯建龙,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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