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7执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被执行人:罗敏,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7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等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敏银行存款6299元,通过传统查控,查明其名下房产已抵押,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2020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各项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
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