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507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露涵毛绒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华梓营村。
经营者:黄萌。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露涵毛绒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